经济集团的问题以及我们民主的利害关系
关于“经济集团”主题,在 TST 于 2003 年取消第 205 号先例 后建立了近二十年的和平统一判例之后,劳工法院面临着对其判例的重新审视,原因是一系列联邦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处理的诉讼。 这是因为最高法院正在处理两项不遵守基本规则的指控——ADFP 第 488 号和第 951 号。 ADPF n° 488 号提案反对“劳动法院和法官在执行或履行判决阶段将未参与了解阶段的个人和法人作为劳动索赔被告的行为”没有被纳入司法行政头衔,因为他们被指控属于同一经济集团"。 在本 ADPF 中,总检察长办公室已提出意见,由于对该行动缺乏了解,并且根据案情驳回请求。部长罗莎·韦伯(Rosa Weber)(报告员)和亚历山大·德·莫赖斯(Alexandre de Moraes)对这一争论并不知情,在他们投票后,部长吉尔马·门德斯(Gilmar Mendes)要求查看此案。ADPF 第 951 号提议反对“劳动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这些判美籍华人电话号码表 决承认成功公司在其继承人简单违约或经济集团形成的单方面证据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尽管缺乏有效的证据继承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无论他们是否事先参与了知识过程或无视法人资格的事件”。 本次ADPF,案件已提交PGR,但尚未给出意见;报告员是部长亚历山大·德·莫赖斯。 这里有两个相互矛盾的论点。 一方面,现在越来越有说服力的论点——并颠覆了劳动法院反复出现的、当前的和臭名昭著的判例——共同责任人,经济集团的成员,没有作为程序关系的参与者参与其中。被告,因此不作为债务人出现在司法行政职称中,不能成为执行中的被动主体,这仅仅是因为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513条第5款引入了一项以前不存在的规则在以前的中共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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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劳动法院中 仍然盛行式 ,以及第 6,830 号法律第 4 条 V 条/ 1980年 授权执行共同责任人、经济集团成员、未作为被告参与程序关系且未作为债务人列入司法行政职称的资产。 实际上,摘自 CLT 第 2 条第 2 款的具体劳动规则是,同一裁决,讨论达到了极限点 ,其中 TST 部长副主席多拉·玛丽亚·达科斯塔 (Dora Maria da Costa) 部长,当认识到“该问题极具争议性及其相关性,证明了行政长官办公室对渗透到该问题的宪法问题的对抗是合理的”,决定暂停处理所有涉及纳入作为被动主题的待决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共同责任人、经济集团成员没有作为被告参与程序关系,因此不作为债务人出现在司法行政头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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