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修改行为中断了债权人的执行时效
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为寻求一项义务或对其提出质疑而提起诉讼,都会导致双方惯性的打破。这会中断与同一义务相关的任何时效法规。披露
部长 Ricardo Cueva强调,这一过程不能成为各方的陷阱
基于这一理解,高等法院第三合议庭驳回了因合同执行时效而试图避免执行债务的个人的特别上诉。
该债务是在与联邦储蓄银行(Caixa Econômica Federal)签订的带有抵丹麦电话号码表押担保的贷款协议中签订的,是债务人提起的修改诉讼的目标。该机构后来将信贷分配给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当后者试图执行合同时,债务人声称该权利已过时效。普通法院的结论是,债务人的修改行动中断了债权人必须执行债务的期限。
在 STJ,这个话题产生了不同的决定。有些裁决采取这样的立场:债务人提出修改诉讼并不妨碍债权人寻求对其信用的清偿。因此,不存在处方中断的情况。
第三小组报告员、部长 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 建议维持受攻击的裁决。他引用了这样的学说,根据该学说,时效不仅会因债权人方面的司法挑衅而中断,而且还会因债权人被要求讨论信用证的情况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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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一旦‘事物’成为诉讼对象,债务人在其请求范围内进行的抗辩行为将不可避免地消除债权人的惯性,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届满是不合理的”,他报告员说。
“因此,任何一方行使诉讼权都会中断与特定债权相关的时效,正是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要求,寻求或质疑债权关系的对象,导致打破了阻碍处方的惯性”,他总结道。
他还提到,在审查行动中,债权人可能会协商或承认(甚至部分承认)任何超额信贷。对于库埃瓦部长来说,这一进程不能成为各方的陷阱。相反,它必须是实现所追求的物质权利的工具。
“将 CPC/2015 第 794 条第 1 款与《民法典》第 202 条协调一致的解释是最适合这一目的的解释,扩大了债权人收回其信用的可能性,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开创性的理解。债务人提出修改诉讼会中断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他总结道。投票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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